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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手术需查看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
2023-01-09

2016年9月,市民王女士来到新区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新区卫监所”)投诉:她到公明办事处某诊所流手术,术后复查,医生表示人流手术没有问题,但查出了其他问题,要求她继续交钱治疗。王女士没有接受该治疗,到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之前做的人流手术没有做干净,需要再做治疗,必要时需做清宫术,所以她怀疑公明办事处某诊所存在夸大病情及治疗效果不彻底的情况。

接到投诉后,新区卫监所派出卫生监督员前往该诊所进行调查,在该机构三楼发现电动流产吸引器1台,电动流产吸引器为该门诊部所有。王女士在该机构做了人流手术,人流手术收费1600元。经核查,该诊所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该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为患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区卫监所对该诊所予以、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开展法律、法规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就诊时往往只看医疗机构是否,而忽略了该机构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女性朋友意外怀孕以后,应当选择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人流手术,以自身的权益。流时,应该怎样才能防范并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1、查看该机构是否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了解医生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执业地点是否为当前医疗机构。

4、如发现诊所存在相关违法情况,可及时向深圳市新区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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